【服務對象】
銀行承兌匯票是指農村信用社、農商銀行根據(jù)申請人的申請而開立的,承諾在匯票到期日對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(jù)。
【適用對象】
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(yè)法人、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經濟組織。
【業(yè)務特點】
1、增強信用。通過銀行承兌提高票據(jù)支付能力。
2、降低成本。融資成本較低,減輕財務壓力。
【申請條件】
1、依法登記注冊、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(yè)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;
2、與我行(社)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;
3、有合法、真實的商品或勞務交易背景,并在合同中注明以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結算工具和方式;
4、資信狀況良好,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,并存入原則上不低于30%的保證金;若采用全額國債或存單質押等變現(xiàn)能力較強的質押方式且能夠覆蓋風險的,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保證金;
5、能為銀行承兌提供真實、有效、足額的抵押、質押或保證擔保;
6、近年無不良貸款、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記錄;
7、在我行(社)開立結算賬戶,自愿接受信貸及結算的監(jiān)督檢查;
8、我行(社)要求的其他條件。
【申請資料】
1、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書;
2、通過年檢的企業(yè)法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貸款卡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;
3、購銷雙方簽訂的合法、有效的商品購銷、勞務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足以證明交易合法性、真實性的文件,兩個月內要提交增值稅發(fā)票第二聯(lián)原件(特殊商品交易無法提供增值稅發(fā)票的,須提交足以證明其真實商品交易的書面證明材料,這類票據(jù)的范圍僅限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》所列不得開具增值稅發(fā)票的商品、勞務交易);
4、出票人及保證人前三個年度和近三個月的資產負債表、損益表、現(xiàn)金流量表等有關財務會計報表;
5、股東會(董事會)同意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決議書及股東會(董事會)同意保證、抵押、質押決議書;
6、抵押、質押清單等擔保資料或證明保證人主體資格及保證能力的有關資料;
7、企業(yè)章程、組織機構代碼證、稅務登記證、驗資報告;
8、我行(社)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。
以上內容僅供參考,具體辦理要求以農村信用社、農商銀行當?shù)貭I業(yè)網點規(guī)定為準。